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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玫瑰代表我们初识时你的年龄,粉红色是我们一起走过的日子~


少儿不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笔记

2005年初写的,现转过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依照新的“交通安全法”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公安部依照新的“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制定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政府负有教育所有人员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中自己那份责任,而不应当把所有事故责任推到机动车驾驶员身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我们的权利。交警也无权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车标是否属于“特征”?如果属于,车辆年检就比较麻烦。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司机的个人权利。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于交通设施的完好与合理负有义务,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交通设施设计、维护不当,那么公安部门和地方政府理应负起自己的责任。深圳的道路设计之初,就是要抑止行人和非机动车,所以很多人行道设计的很不合理,造成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不便,但现在,却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这些责任,是何道理?其他城市的人车混行也有类似原因。
第三十条也类似。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这一条已经购房的业主要多加注意。我们小区就有这种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这是很多司机犯的毛病。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不论从交通安全还是个人道德角度,这一条都应当遵守。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论坛里已经有多个有关事故的帖子证明这条是多么的重要。不光是车辆故障,在车辆事故双方查看事故情况和“讲数”的时候,也要注意这一条中的交通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以上几条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所应当遵守的义务,但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这些义务在后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条款中,一点都没有体现。
第六十四条 ……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个人安全常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这是高速公路允许拖车的唯一情况。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个人权利。遇到其他戴大盖帽的拦车,理都不用理他。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这里要求“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不过按照网上的一些说法,最好不要去碰受伤人员,因为一旦出现问题,说不清楚是由于抢救措施不当引起的;另一方面,如果对方是碰瓷的,更不能和他发生接触。这一点,我挺矛盾的。不过,不管是否要抢救受伤人员,自己的车辆都不能随便移动,如果要移到路边,(网上说法)一定要由交警或112的人明确同意才行,还要记下同意人的号码,同时,还要对“现场…标明位置”。太麻烦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现在好像做不到这一点。而且这种情况下,没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都成问题。(注:现在有快速理赔流程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小磕碰好像都要把赔偿谈完了才撤离现场,是不是怕赔偿谈不拢,对方连事故原因都给赖掉?另外,保险公司的赔偿流程好像也不承认这种方式。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这个“收集证据”挺讨厌,如果拒绝交警的调解,交警用这招就很麻烦了。国家应当有关于收集证据的实施细则,以免交警滥用职权。前几年,广西北海交警就非法扣留了广东一个人大代表的车直至其报废,理由之一也是“收集证据”。按照我的理解,司机只要同意交警的事故成因,交警就没有必要(当然也就没有理由)再扣留事故车辆“收集证据”了。
在扣车前,一定要写上里程数,防止交警糟蹋车车,如果交警拒绝,就以这条来要求“应当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有一个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05-01-12/07584800583s.shtml,讲广州法院依照这一条,在判定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时候仅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而非“结论”,判决的结果有时候和交警的结论不一致。因为判决的“依据”会有很多条,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广州法院的这个思路我挺欣赏的。另一方面,大家如果对于交警的处罚不满,这也给了一个翻盘的可能。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olor=Red]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在当事人的“请求”之下才能实施的,交警如果强制调解就是违法。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我理解公安部门只有判定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权力(而且仅是依据),没有强制调解和判定赔偿的权力。关于损害赔偿的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最终处理。这么看,麻辣小龙虾碰到的那个司机挺熟门熟路的。当我们被无理索赔时(例如碰瓷),这一条可以成为一个自我保护的措施,一般碰瓷的还是怕麻烦。不过如果我们真的发生了交通意外,对方拒绝赔钱,我们也挺麻烦的,尤其是在外地,这样就只有“依靠”保险公司了。[/color]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一条说明司机可以不用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因为抢救费用不是医疗机构抢救与否的先决条件。同时,对于我们这类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人来说,抢救费用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支付,其次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目前99.999%的地区还没有这个机构,不过这只能说明政府失职,不成为要求司机承担责任的理由)。关于这个“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有一个不同的观点,见http://news.sina.com.cn/c/2005-01-12/07584800583s.shtml,这个理由我们都不知道,如果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的话,那它对我们就构成了欺诈,至少是误导和隐瞒。不过按照我的理解,第三者险属于基本险,而非附加险,就应当属于强制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90条有补充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以连通知工作都不用我们做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color=Red]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七十六条”!!
不知道最后一句话“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说明,还是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明。如果是后者,那就太可恶了。不过按照常理分析,应该是前者。
这个“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多少?我不理解的是,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为何不论责任大小,只要在限额内,都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不是根据责任比例,由各自的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这样的话,应由事故哪一方的保险公司赔偿?
现在有一些地方为了弥补“七十六条的负面作用”,纷纷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视为一种“故意”,作为减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其出发点很好,不过按照我对这条的理解,他们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
现在出现和行人或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有的司机喜欢让警察判自己全责,这样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的保险公司因为司机无过错而拒绝赔偿,即使按照法律司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对该条款的理解,上述做法都是错误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而且对于有的保险公司,如果驾驶人有过错,保险公司享有不同比例的免责权的(这个在保险条款的学习笔记中详细说明)。
顺便谈谈我对“七十六条”的看法。从前面的一些条款看,新交通法没有什么问题,出发点很好,也谈及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的义务,但涉及到赔偿责任的时候,不知道为何就忽视了这些义务。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不是简单的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的问题。例如,很多行人喜欢乱穿马路,大部分原因有二:一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交通法规意识,想穿马路,就穿马路,但这个原因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没有真正负起第6条所规定的宣传和教育的职责,以及彻底执行第57、61、62、63、67条,制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二是行人贪图近路,不愿绕远路,但深层次的原因,连政府的喉舌都早已指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斑马线距离太远,设置不合理,导置人民群众出行不方便,这就是公安交通部门和地方政府没有履行第29条中所规定的义务。由于公安交通部门和地方政府执法、行政不得力,其产生的后果――交通事故却必须由机动车驾驶人这一无辜者(机动车未违反交通法规的前提下)来承担,岂不是很荒谬!
我能够理解全国人大制定新交通法时“以人为本”的想法,这在抢救伤员的条款中充分体现了,那么对于“七十六条”,也同样可以继续真正贯彻“以人为本”、保护行人弱势群体(且不论这所谓“弱势群体”是如何定义的)和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交通事故还是应当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驾驶员只赔付自己过错责任那部分,政府出于人道主义或关心弱势群体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和对他们的补偿应当由政府出钱,否则自己嚷嚷“关心弱势群体”,却强迫无辜的第三者出钱,那也太虚伪了,更何况事故背后的社会根源,就和各级政府息息相关。政府的资金完全可以从交通罚款中出,只要看看交警的装备和花销情况(我对深圳交警的装备知道一些,“利润”很高啊),以及各级政府的年度预算中的收入状况(去年广东人大审核广东省人民政府的2005年度财政预算时,有相关报道,各类罚款占了收入的不小的比例),就知道这些罚款的数额有多大。如果金额不够,就从各级官员的工资中扣,他们对于交通状况的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和他们的利益挂钩,恐怕交通安全状况永远不会有根本的改善。由政府出钱,还可以避免由于事故司机没钱(很多司机也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啊),导致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拿不到赔偿的情况。
至于条款中其他的不合理的地方,我就不阐述了,只要让政府出钱,那些不合理的地方,政府自己就会纠正了。[/color]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遇到拦车的、罚款的,先看看是否符合这些标准,不符合,就可以不承认其身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对于不法的交警,一定要举起投诉的大棒,在深圳等大城市还是有不小的作用的。不过投诉的渠道,我就不知道了。老英雄好像曾经提起过,“政治部”是一个。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color=Red]现在深圳应该没有罚款指标了,不像上个世纪,一到年底交警执勤的劲头分外足,罚款的理由也是一箩筐。
后面一句话挺有意思,前段时间“公务员法”草稿披露,其中就有一条,“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指令”,这条和很多法律都是冲突的。[/color]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前几天有一个转贴,讲述在广深公路被拖车的事情,拖车司机和警察就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拖车的前提条件和“免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车主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条是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应的,但为什么只有这部分罚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它的罚款才是大头啊。(其他的罚款都按照第82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超速50%以下的,不罚款还是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这个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就不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经常有信号灯、禁行标志隐藏在树丛中(也不知道是先有树丛还是先有信号灯和标志),导致驾驶员无法识别,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违章,应当由谁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七条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我们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这个“利息”很高啊!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换句话说,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交通管理部门也无权扣留车辆、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扣留驾驶证的依据除重大违章外,就只有: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我们的权利,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用这条来和不法交警周旋,甚至投诉他们,对他们的处分有:行政处分,停止其执行职务,禁闭,降级,撤职等等。
关于拖车和扣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注意:没有费用)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注意:没有费用)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注意:没有“扣车”这一处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这一条和我们无关)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拖车是免费了,但停车场要不要收费?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注意:没有费用)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我们应该不会犯这条吧)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注意:没有费用)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我们应该不会犯这条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color=Red]深圳市有一些自己的交通规则(包括拖车收费,事故医疗费垫付等),和新交通法相抵触,应该作废了。
关于拖车和扣车规则的改变,是新交通法的一个进步,也体现了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不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里又增加了一些扣车的条款,详情见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学习笔记。 [/color]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学习笔记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时限要求。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好像前段时间北京什么立交桥下面的一条马路据说标志混乱,只要按照标志进去了就违章,而且没办法出来。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深圳的一些道路没有路灯,或者被关掉了(省电),路边有人横穿马路都很难看得清,我有一次差点撞上去(我没有超速)。这样看来,就是政府部门的失职了,只不过如果出了事故,到底谁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这一条在深圳不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这2条相信很多人不知道。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安全常识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非机动车、行人应遵守的规定。但是看看现状……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也是安全常识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保险公司不知道有没有这种单据可以供车主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注:现在深圳有了)
第八十九条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再次说明损害赔偿的调解是由当事人共同请求才能实施的。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关于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说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补充。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我们的权利。不过一定要当场录音录像才行,否则交警加重处罚(很多处罚的范围都很大的),又不承认是由于申辩造成的,我们岂不是没辙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学习笔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把几种执法条件和强制措施放在一起,极易导致混乱,从字面看,驾驶人累计满12分都可以扣留车辆,这是违背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第十一条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二)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六)填发的日期。
交警执法的流程,大家遇到时可以参考一下。不过程序当中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事实”,当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和赔偿责任是两回事),是不是就不应当扣车了?我是赞成这样,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和交通法就抵触了,而且事实好像也不是如此。有过扣车经历的朋友,能否告诉一下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婚礼流水账

2004年12月份在北京出差的时候,一个朋友在QQ里告诉我,他们要赶在2005年1月办婚礼,因为2005年农历年是“寡”年。我一听,很是惊讶,虽然我从来不迷信,但我绝不希望Sissi和我之间有任何可能的不好的事情,加上Sissi也一直希望有一个婚礼作为我们两个人婚姻的见证。于是,几乎在一秒钟内,我决定在1月份办个婚礼。于是,也就有了下面这些2005年1月29日的事情。

早上8点多起床,然后我出门洗车,Sissi则等待造型师的到来。10点,婚庆公司的花车装饰工作人员和造型师分别到达我们家。随后,排骨帮的朋友以及车缘的朋友陆续到达。由于没有安排摄影师到我们家来,所以车缘朋友在我们家的情形只有等待车缘朋友随后上的图片了。

中午1点,新郎新娘出门,乘坐车缘的东方之子前往东湖酒店。一共8辆东方之子,加上其他朋友的车,车队之长超出了我们原先的预计。我也是第二次坐到了我们家东方之子的后座(第一次是买车的时候),感觉不比在北京、杭州坐的索纳塔、中华、帕撒特差,包括内部空间、舒适性、平稳性,想不到我买车以来都没有作过什么各种车型的对比感受,结婚的时候反而作了一次。

1:45到达东湖宾馆。路上所花的时间比预计的少,这和头车带路好有关,还有就是据说一个车缘杀手被剥夺了驾驶的权利:P。

深圳天气比预想的好。我们筹备婚礼之初,就一直担心天气,担心下雨、担心降温。婚礼前一天下起的小雨,也让我们忧心忡忡了一晚上。为了得到一个好天气,Sissi前一晚上向上帝祈祷了一个晚上。每次Sissi担心什么事情,就会找上帝帮忙,上帝也够意思,每次都答应了,也不问问Sissi到底是不是基督教徒。这次更是不顾全深圳数百万人求雨的心情,滴雨不下。我们的老朋友阿波罗也不时出来看两眼,顺便送点光线给我们拍照。

我们在签到台旁边陈列了两人很多“从未公开发表的珍贵图片”,其中更有我成年后的露点照片:D。最右边是Sissi小时候的照片,可以看出Sissi从小就是个漂亮可爱的MM。


很多朋友陆续到场,有不少是5-6年都未见的同学、同事、朋友,还有第一次见到的车缘的朋友以及从广州赶过来的朋友,这次能够见到他们,实在是令这次的婚礼“增值”不少。





3:30,婚礼仪式在靓女“耳朵”的主持下开始,看着美丽的Sissi在花童的引导下,由岳父带着步上红地毯,在花瓣的飘飞下,一步步向我走来,除了激动和兴奋,我不知道还能有什么词语可以形容。主持人宣读誓词、我们互换结婚戒指,终于,我可以用“夫人”这个词来称呼Sissi,而不用再说“女朋友”了。戴交换戒指的时候,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我们买戒指的时候,我那只刚刚好可以戴上,原来是要再放大一些的,但想着婚礼前几天反正要控制体重,就没有处理。这些天体重也确实在控制之中,结果Sissi给我戴戒指,怎么都戴不上,天哪,这手指怎么变得这么粗了,难道得了四肢肥大症。好在第二天早上手指粗细恢复正常,又可以戴上了,我现在就是戴着婚戒在写这个故事。准备结婚的朋友买婚戒的时候一定要吸取我们的教训。


随着主持人宣布“新郎,你现在可以拥吻你的新娘了”,我的嘴立刻扑向Sissi的唇。

随后是证婚人讲话,虽然是一些套话,不过那些优点真的和我们本人一样,没有任何夸张,我用体重担保。[wink]

岳父讲话,“…….我的宝贝女儿,今天就交给你了……”,岳父的宝贝女儿,今天开始就是我的宝贝妻子了。

排骨帮帮主—“排骨先生”,一个风趣幽默的老男人。

小胖—我“青梅竹马”的幼儿园、小学同学。

主持人访谈我们的恋爱经过。恋爱经过本身没有什么,事先我们已经准备了,耳朵突然读了一段Sissi以前写的恋爱心情的文章,让我的眼泪失了控。

小雪—一个老朋友,歌唱得很不错。

切蛋糕,开香槟,喝交杯酒。




新郎新娘退场跳舞。我们两个都是舞盲,也不管什么三步、四步、五六步,全部都当二步跳。


之后就是合影,室外的光线真不错,现在看到照片,耳边还萦绕着当他的欢声笑语。







宾客开始用餐,全部用自助的方式。

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采访我们,想做一期“深圳爱情”的栏目。




我端着盘子和碗,转了几张台,既填肚子,也不灌酒,还能和老朋友、老同事叙旧。一个同事居然还记得我第一天上班时穿的衣服。96年前我刚从大学毕业,到长城工作,转眼间,大家结婚生子,已经是8年后了。

我们特意为所有来宾制作了一些台历,作为留念。这些台历的图片是我们在爱琴海拍的照片,自己印刷,然后岳父岳母打孔装订的。

晚上6:30,最后一个抛花束节目后,自助餐结束,一帮留下的朋友开始策划闹洞房,这是计划外的“节目”,本来我们是想躲掉的,但想着这帮色情男女必定不会善罢甘休,所以只能见机行事了。

我抱着新娘从餐厅门口走到客房,好在我的体力还在,Sissi也一直在控制体重。

第一关,重现新郎当年追新娘的过程:新娘站在阳台门口,我站在房门口,中间的距离有5、6米,我必须用身上的衣物连到新娘,然后我站在衣物上站到新娘面前。我估算了一下,应该可以保住底线—不会让人看到我的内裤的颜色。我先摘下领带—出题的人就傻眼了,领带有1米多长。再脱下西服,然后是皮带,开始有人不干了,我再脱下鞋、袜子、衬衣,就像所有的闹洞房一样,制定规则的人就像中国足协一样,开始修改规则,尤其几位已婚和未婚的女士,更是“百般阻挠”,阻止我的追求过程。经过我不懈的“抗争”和“革命”,终于以皮带摆成环形(穿在身上的样子)而达成妥协,最后,离新娘还有半米,怎么办?现场所有人都想想看看我穿的内裤是什么牌子的,那怎么能行,大家买的都和我一样就不能显出我的独特了。我双腿一跪,裤腿正好补上这半米,让我“站”到了Sissi的面前。

第二关,重现我们恋爱时挣钱的过程,我必须以穿戴的现状,和Sissi共同到房间外面找人要20块钱。幸亏我还穿着长裤,否则真要被这帮“色情男女”给害惨了。我们先找楼层服务员借,结果服务员上班期间不准带钱—谁定的这么不人道的规矩。没办法,总不能跑到餐厅里去要钱吧,把客人吓跑了,我们可赔不起。我们只好在走廊上“拦截”过往的客人。几位女性匆匆而过,理都不理我们,唉,我当年的回头率也是很高的,现在就这个下场。最后,一对情侣经过的时候,被我们拦住,迅速讲明原因,那位男士慷慨的拿出20块钱人民币。周围的人又拿出中国足协的个性,高喊“不行,要港币”。只见这位男士嘿嘿一笑,“港币,我这也有” ,周围的人立刻傻眼,哈哈哈哈。

第三关,我嘴里含着一片花叶,Sissi嘴里含着一片花瓣,然后蒙上我的眼睛,拉到外面转了N圈,我自己摸回房间(他们没有蒙好,我还是可以看见地面,嘿嘿),然后找到Sissi,再用嘴互相交换叶子和花瓣。

最后,伴郎伴娘也被拉出来戏弄了一番。

我愿意

2004年1月8日,我和Sissi领了结婚证;2005年1月29日,我们举行了婚礼。本来一个过程被分成了2次完成,按常理会让人觉得麻烦,但一次喜悦被享受两次,则意义就大不同了。
2004年初,领结婚证的前后几天,我的心情就像深圳原来晴朗的蓝天一样,充满了喜悦;2005年初,当很麻烦的婚礼一天天临近时,我的心情也逐渐像爱琴海的天空一样,阳光灿烂,经常会不自觉得笑出来。29日那天的婚礼,从我起床开始,一直到婚礼现场,甚至闹洞房,我的脸上就一直是笑容。可能这是我有生以来,笑得最长的一天了。只有2个字可以形容这种心情—幸福。

婚礼原来于我的印象,只是一个形式,新郎新娘就像动物园里的猴子一样,收了门票后就供人参观。逐渐的,发现婚礼其实也是两个人恋爱的继续。在准备婚礼的那2个月,我不断的回忆我和Sissi在一起的这四年多的日子,回忆她于我的感觉,整个过程就像咀嚼巧克力,不断有香甜渗入口中,沁入心肺。美好的回忆同时引发了我对余下几十年生活的期望,而这个婚礼就是通向美好未来的大门。

婚礼的整个过程,于我就是一次享受的过程,享受结婚,享受婚戒,享受和Sissi一起,享受一种永世的幸福。

婚礼本身确是一种形式,但婚姻和爱情往往需要各种“形式”予以承载,婚礼就是一个最大也是最值得回味的载体。我们每到一处,都喜欢拍照留念,以兹纪念,婚姻,人生如此一件大事,更应当用婚礼来见证和纪念。

我愿意

我愿意娶你作为我的妻子,从今时到永远,无论顺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贫穷,健康或疾病,快乐或忧愁,我将永远爱着你,珍惜你,照顾你,我承诺,对你永远忠实,直到永远……

我愿意嫁给你作为我的丈夫,我将对你忠实,你为荣,我将尊敬你,相信你,与你分享我的一生,我们将共度顺境、逆境,直到地老天荒……

筹委会第二次会议

筹委会部分成员今天下午“视察”了东湖酒店的环境,并就温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韩委员和排委员对会场布置以及低温的应对措施作出明确指示,要求务必保证到时到场嘉宾的温饱。会后,筹委会成员在愉快祥和的火锅晚餐中结束了这次视察工作。

新车到手了

原来开车不好玩的,幸亏是自动波。不过虽然是自动波,开了几个小时下来,左腿比右腿还酸……

希望生活会有些改变,范围可以扩大一些。

马上要去买2辆自行车,近距离的不能养成偷懒的习惯,减肥一样重要!

没有取到婚纱

今天中午去广州,本来想取婚纱的,结果婚纱出了些问题,要重新制作,只好下次再来了。

酒店预定

15:38,sissi发来短信:“到达东湖宾馆”
15:41,“锁车时没有咀的声音乐”
15:56,“她说下午的点心饮料不提供,要自带”
16:02,“有环境”(可以提供下午点心的餐具等)
16:45,酒店不同意包场,Sissi在谈判
……Sissi逼对方签下十七条“霸王条款”,呵呵
18:55,“到家”

有人要和我们抢酒店

昨天傍晚,东湖宾馆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有人也在问29日的婚宴事宜,吓了我一跳,以为有人要和我们抢,于是赶紧说我们要定。

今天一问才知道,是小道的朋友帮我们去砍价,已经砍到了8折,爽!

明天sissi就要去交定金了,本来应该是哥哥去做的,现在只好麻烦sissi跑完这些事情了。